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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械主要配件的检查、维修和报废标准

发布时间:2018/05/28

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中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配件应具备的技术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,并规定了各种配件的报废标准,我厂小编为大家分享下《起重机械安全规程》中吊钩、钢丝绳、制动器、车轮等部件的检查、维修和报废标准。
起重机械配件报废标准
1、吊钩
1.1 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,方可投入使用。否则,应经检验,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使用中,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、维修和报废。
1.2 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。
1.3 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。
1.4 吊钩表面应光洁,无剥裂、锐角、毛刺、裂纹等。
1.5 材料
a.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;
b.锻钩一般应用GB696—65《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20号钢;
c.板钩一般应用GB700—79《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A3、C3钢,或GB1591—79《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16Mn钢。
1.6 吊钩的检验
a.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,以1.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;
b.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.
C.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,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,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.25%;
d.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;
e.对工艺成熟、质量稳定、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,应逐件检查硬度;对每批具有同炉号、同吨位、同炉热处理的吊钩,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,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。
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,在质量未稳定前,应对全部吊钩作100%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。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。
1.7 检验合格的吊钩,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,并签发合格证。
a.裂纹;
b.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%;
c.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%;
d.扭转变形超过10°;
e.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;
f.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%时,应报废衬套;
g.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%时,应报废心轴。
1.9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。
 
2 钢丝绳
2.1 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,应符合GB1102—74《圆股钢丝绳》标准,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。
2.2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.
2.3 钢丝绳在卷筒上,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。
2.4 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,应设有各根钢丝绳受力的均衡装置。
2.5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,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。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,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%。
2.6 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,宜采用不旋转、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。采用其它钢丝绳时,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。
2.7 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,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,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,必须不少于2圈。
2.8 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,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钢丝绳。
2.9 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。
a.用绳卡连接时,应满足表6的要求,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%;
b.用编结连接时,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,并且不得小于300mm。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c.用楔块、楔套连接时,楔套应用钢材制造。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%;
d.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,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;
e.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,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,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。
2.10 钢丝绳的维护
a.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、腐蚀、或其它物理、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;
b.钢丝绳开卷时,应防止打结或扭曲;
c.钢丝绳切断时,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;
d.安装钢丝绳时,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,也不应绕在其它物体上,应防止划、磨、碾压和过度弯曲;
e.钢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。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,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。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,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;
f.领取钢丝绳时,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,以保证机械性能、规格符合设计要求;
g.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,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、平衡滑轮处的检查,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。
2.11 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#。
2.12 对于符合GB1102—74《圆股钢丝绳》标准的钢丝绳,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,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:
a.钢丝绳的断丝数达某一数值时;
b.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,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规定折减,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;
c.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,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,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折减。
 
3 起重用焊接环形链
3.1 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规定的数值:
3.2 焊接环形链的材料,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。一般应用YB6—71《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》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。
3.3 焊接环形链,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%额定破断拉力检验。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,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:
a.质量等级标志,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(二者中取小值)上,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;
b.在链条的所有端部,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。
3.4 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链条发生塑性变形,伸长达原长度的5%;
c.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%。
 
4 卷筒
4.1 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,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。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,应每月检查一次。
4.2 多层缠绕的卷筒,端面应有凸缘。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。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。
4.3 用于起升机构的变幅机构的卷筒,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,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。
4.4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1不应小于规定的数值。
4.5 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%。
 
5 滑轮
5.1 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,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。
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.6h2。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,h平应等于h2。对于临时性、短时间使用的简单、轻小型起重设备,h2值可取为10,但最低不得小于8。
5.2 滑轮槽应光洁平滑,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。
5.3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。
5.4 金属铸造的滑轮,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;
c.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%;
d.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%;
e.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。
 
6 制动器
6.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,其起升、变幅、运行、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。
人力驱动的起重机,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。
起升机构、变幅机构的制动器,必须是常闭式的。
6.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。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,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。
6.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、易爆等危险品,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,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。
6.4 每套制动器的安全系数;
6.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纵频度的热容量。
6.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。
6.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,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%。
6.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,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,应采用铰接,不得采用螺栓连接、铆接、焊接等刚性连接型式。
6.9 人力控制制动器,施加的力与行程的要求:
6.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,如踏板、操纵手柄等,应有防滑性能。
6.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,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。
6.12 制动器的零件,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c.弹簧出现塑性变形;
d.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%。
 
7 制动轮
7.1 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,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,或沾染油污。
7.2 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起升、变幅机构的制动轮,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%;
c.其它机构的制动轮,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d.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.5mm时,如能修理,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、c的要求。
 
8 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
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%;
c.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%;
d.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%;
e.当运行速度低于50m/min时,椭圆度达1mm;当运行速度高于50m/min时,椭圆度达0.5mm时。
 
9 传动齿轮
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,应报废:
a.裂纹;
b.断齿;
c.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%,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%时;
d.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;
e.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、易爆等危险
 
12 液压系统
12.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。
采用溢流阀时,溢流阀压力应取为系统工作压力的110%。
12.2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。
12.3 液压系统中,应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,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置。
12.4 液压系统工作时,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℃。
12.5 支腿油缸处于支承状态时,液控单向阀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。当基本臂在最小工作幅度、悬吊最大起重量15min后,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活塞杆回缩量不应大于15mm。
12.6 平衡阀必须直接或用钢管连接在变幅油缸、伸缩臂油缸和液压马达上,不得用软管连接。
12.7 手动换向阀在操纵时的阻力,应均匀、无冲击跳动。
12.8 液压系统应按设计要求用油;按说明书要求定期换油。
 
13 润滑
设备应有润滑图,润滑点应有标志。润滑点的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,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。
 
14 为吊运各类物品而设的专用辅具。
应有自紧倾向;无自紧倾向的应有防止滑落的装置或措施。
上述专用辅具及吊挂、捆绑用的钢丝绳或链条,应每六个月检查一次;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,悬吊10min后按2.11和3.4等条款的报废要求对照检查,确认安全可靠后,方可继续使用。
 
15 常用简易起重设备
15.1 新桅杆组装时,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/1000;多次使用过的桅杆,在重新组装时,每5m长度内中心线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应大于40mm;在桅杆全长内,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/200。
组装桅杆的连接螺栓,必须紧固可靠;
桅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,不积水;
桅杆的连接板,桅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,应每年对变形、腐蚀,铆、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检查。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。
15.2 地锚的埋设,应与现场的土质情况和地锚的受力情况相适应。
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,其前面及两侧在2m的范围内不应有沟洞、地下管道和地下电缆等。
地锚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和地下部分,应作防腐处理。
地锚的埋设应平整、不积水。
15.3 缆风绳应合理布置,松紧均匀。
缆风绳与桅杆顶部应用卸扣或其它可靠的方法连接;与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。
缆风绳越过公路或街道时,架空高度不应小于7m。
缆风绳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,应符合表18的规定。
15.4 卷扬机与支承面的安装定位,应平整牢固。
卷扬机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对正。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:对光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20倍;对有槽卷筒不应小于卷筒长的15倍。
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。
卷扬机工作前,应检查钢丝绳、离合器、制动器、棘轮棘爪等,可靠无异常,方可开始吊运。
重物长时间悬吊时,应用棘爪支住。
吊运中突然停电时,应立即断开总电源,手柄扳回零位,并将重物放下。对无离合器手控制动能力的,应监护现场,防止意外事故。
15.5 手拉葫芦的悬挂支承点应牢固,悬挂支承点的承载能力应与该葫芦的承重能力相适应。
15.6 千斤顶的构造,应保证在最大起升高度时,齿条、螺杆、柱塞不能从底座的筒体中脱出。
齿条、螺杆、柱塞在表15的试验载荷下不得失去稳定。
当千斤顶置于与水平面成6°角的支承面上,齿条、螺杆、柱塞在最大起升高度,顶头中心受垂直于水平面的额定载荷,并且不少于3min时,各部位不得有塑性变形或其它异常现象。
千斤顶使用时,不应加长手柄。
千斤顶底座应平整、坚固、完整。
千斤顶的支承应稳固、基础平整坚实。
多台千斤顶共同使用时,各台动作应同步,均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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