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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重机械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

发布时间:2018/11/06
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注册登记与定期报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基本义务,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报检工作。
起重机械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报检
为切实做好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工作,并保证定期检验的正常实施,应做到:
1.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。
2.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应当按照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,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。
3.因故拟对在用起重机械停止使用1年以上或到定期检验时间需停用的,应当封存该设备,并在30日内,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(分局)特监科书面申请报停。
4.当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,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;并告知新使用单位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。
5.起重机械报废的,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。
6.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,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和厂内机动车辆为1年;
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,主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,并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。
7.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在接到检验受理通知后,应通知维保单位或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。
8.定期检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检验人员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,如实反映起重机械使用情况,并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
9.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,管理人员应及时委托有资格单位进行整改,整改完毕后及时要求复检,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继续投入使用。
10.检验合格后,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换“安全检验合格”标志,并将检验报告及时存档。
 
3吨以上的起重机都应该进行报检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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